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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校友 发表于 2010-4-12 02:24

《华侨大学华文学院(集美侨校)澳门校友会》章程

发文单位:澳门

发布日期:2005-7-18

执行日期:2005-7-1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

第三章 会员资格、权益和义务

第四章 本会之组织

第五章 财务

第六章 其它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67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第一款 本会中文名称为“华侨大学华文学院(集美侨校)澳门校友会”。

第二条 会址

第一款 本会通讯地址为澳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00E第一国际商业中心二十楼2001-2002室。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条 宗旨

第一款 加强华侨大学华文学院(集美侨校)居澳校友之间联谊的非牟利团体;

第二款 关心及促进母校之发展,加强各地校友会之间的联系;

第三款 加强学术与文体交流,提高会员之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四款 保障及争取会员之应有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互相沟通和互助团结的精神。

第三章 会员资格、权益和义务

第四条 凡曾就读,或工作,或受聘于华侨大学华文学院(集美侨校)而现时居住在澳门的人士,并认同本会章程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亲手填写申请表,由两位会员以签名形式向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有权决定接纳与否。

第六条 所有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协助及支持本会之各项活动。

第七条 会员可享受本会所有之一切设备及参加本会之一切活动。

第八条 会员享有参加会员大会及对会务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及决议,损害本会之声誉,理事会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者则开除会籍及追究责任。

第十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四章 本会之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第一款 会员大会是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设会员大会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第二款 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会长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第三款 会员大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由会员大会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款 会员大会得修改及通过本会章程,并选出每届之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第五款 会员大会之法定有效人数为全体会员二分之一或以上,投票时按出席人数一半或以上通过有效。

第六款 如遇会员大会两次流会时,则以第二次会议的法定时间延迟一小时举行会议,并以当时出席的人数为准,投票时按出席人数一半或以上通过有效。但法律规定特定多数者除外。

第七款 会员大会有权任免会员大会领导机构或任何理、监事。任何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动议,并应得到百分之五(5%)的会员和议,且获出席大会的会员投票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款 经理事会推荐,并由会员大会通过,可邀请对本会有贡献的社会贤达出任本会荣誉会长,以及邀请对社会或对本会有贡献的校友出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顾问。

第九款 特别会员大会应不少于四分之一会员书面要求,由会员大会会长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

第一款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理事长为最高权力,如理事长不能主持,由常务副理事长代理主持。

第二款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财务长一人,以及若干理事及若干候补理事,成员人数须为单数。

第三款 理事长由当选的理事会成员互选产生,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发言。理事会所有职务由当选的理事会成员互选产生并报呈会员大会。

第四款 理事会之任期为三年。理事长可连任,但不能多于两届。理事会的其余职务可连选连任。

第五款 理事会须于会员大会中作会务报告。

第六款 理事会常设若干部,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

第七款 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财务部长、文康部长、宣传部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理事会总人数为单数组成。

第十三条 监事会

第一款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察本会会务,使之正常执行。

第二款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及若干候补监事,成员人数须为单数,监事长由当选的监事会自行推选产生并报呈会员大会,监事会总人数为单数组成。

第三款 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本会其它职务,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监事长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款 监事会得出席理事会议,监察会务及财务。

第五章 财务

第十四条 会费收入:新会员入会费澳门币伍十元,会员每年年费澳门币伍十元。一次性缴交年费澳门币伍佰元者,即成为永久会员。

第十五条 经理事会通过可向校友筹集经费。

第十六条 以本会名誉在银行开立帐户,账户的往来须由财务部长、理事长、主管财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中任何两人签署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财务部长每年须在理事会上作有关财务报告,理事会须在会员大会上作年度之财务收/支报告。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臻善或不适应之处,可由理事会提出草案,经会员大会出席人数的四分之三或以上通过,随时补充或修改。

第十九条 本章程于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三日举行之首次创会会员大会获全体通过,并实时正式生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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